网上交易防诈骗提示

北京市公安局加速推进全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近年来,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全面加快,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朝阳公安分局、区信息办日前联合举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会,对社会网络运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北京市朝阳区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

为了提高社会各行业领域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应急处突能力,朝阳公安分局对可能遭受网络攻击的重点信息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进行了分级管理。安全等级共五个等级,分别是:自主保护级、指导保护级、监督保护级、强制保护级和专控保护级。通过对各类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测评、整改”,进一步强化各类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共建和谐生活北京公安局严打经济犯罪成果显著

2010年以来,北京市公安局精心部署、周密筹划,不断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从快从速侦破一批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全力打击经济犯罪,有效维护了首都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按照公安部的整体工作部署,经侦总队不断提升打击能力,始终保持对经济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本着“下先手棋,打主动仗”,全力侦办人民群众关注、社会影响广泛的大案、要案,形成了“合成、靠前、准确、深度、延伸”的打击模式,有效维护了首都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

2010年1月至今,全市各级经侦部门共侦破案件44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700余名,挽回经济损失8.9亿余元。特别是在打击银行卡、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专项行动中,战果突出。其中,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亮剑”专项行动中,共破案25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84名、端掉生产窝点232个,捣毁批发、销售犯罪团伙95个,涉案价值1.8亿余元,在合成作战、网络打击和重点市场集中整治等各个层面都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在打击银行卡犯罪“天网”专项行动中,共破案13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00余人,涉案金额达4100万余元,缴获境外、境内各种伪造信用卡5000余张,POS机及制卡工具百余台,在打击银行卡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增加。

为充分展现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成果,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和广大企业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揭露犯罪手法,提高人民群众识假防骗能力,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预防经济犯罪的发生。北京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的总体部署,将于2011年5月15日在全市开展第二届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并在朝阳区朝阳公园举行宣传日活动开幕式。除朝阳区之外,全市其他十五个区(县)将同时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此次宣传日活动的主题为“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共建和谐美好生活”,旨在着力宣传影响国计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制售伪劣商品犯罪、银行卡犯罪等突出经济犯罪以及电信诈骗等相关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建和谐美好生活。

北京展出23起经典涉众诈骗案例

从今天起,“警惕黑手、谨防被骗——打击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法制教育巡回展”正式开展,北京政法机关选择了经济犯罪中传销、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电信诈骗等对普通群众危害巨大的犯罪种类,将典型案例、犯罪手段直观地展示在市民面前。

此次展览的主展馆设置在西城区文化中心。上午10点,记者在展馆内看到,全部23个典型案例依次摆开,分为传销、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电信诈骗、信用卡诈骗及其它形式诈骗等8个部分,除简单介绍近年来比较有影响的案件案情之外,不少笔墨用于揭穿骗子手法,以及公民在遭遇经济犯罪时的应对手段。记者从市委政法委了解到,展览期间,主办方还将组织百姓论坛,请法律专家提供专业咨询等活动,尽可能提高公民在面对经济犯罪时的免疫力。

市委政法委书记王安顺介绍说,中央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和批示,明确要求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全市政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加大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的力度,但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半年内,全市18个区县都将设置展览分展场,同时陆续在机场、火车站、海关、社区等公众场所巡回展出,让市民更多地了解犯罪分子的手段和预防方法。

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北京警方将拓展网上平台

2011年5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举办了第二届“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以下简称“5.15活动”)。据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负责人透露,为进一步加强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力度,本届5.15活动,北京警方将积极拓展网络平台,充分利用网络的快捷、方便与互动等优势,向市民宣传防范经济犯罪的常识,同时接受市民网上咨询与举报投诉。

公安部开通专门网站普及安全防范知识

由公安部宣传局和辽宁省公安厅共同主办的365安全防范网日前在京正式开通。据介绍,该网站将以宣传公共安全防范知识,倡导安全防范理念,传播安全防范文化为宗旨。

自去年2月12日试运行以来,365安全防范网(http://www.365anfang.com/)相继开办了家庭安防、社区安防、校园安防等专门频道。根据公安业务特点和群众需要,推出“防范经济犯罪专栏”“消防安全知识专栏”“禁毒教育宣传专栏”“交通安全知识专栏”,内容以原创为主,采用文字、图片、动画、语音、视频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受到人民群众和基层公安民警的欢迎。目前,网站共有16个频道、66个栏目,总访问量已超过2100万人次。

365安全防范网和淘宝网、支付宝合办的“网购安全防范专栏”同时开通。据介绍,当前互联网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迅速,网络购物以其方便、快捷、互惠的优势日益成为网民的主要购物方式。随着网络交易数量的迅猛增长,由此引发的诈骗案件也日益增多。为此,365安全防范网、淘宝网、支付宝三方商定,在365安全防范网合作推出“网购安全防范专栏”,以提高广大消费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受骗上当。

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战果丰硕破获案件35万起

据11月29日至30日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会议上了解到,2006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经济犯罪案件35.1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2.7万名,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717.4亿元。

今年1月至10月,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打击发票犯罪“深入行动”,破案736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319名,缴获假发票6.6亿多份。同期开展的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破案1.9万起,挽回经济损失5.8亿元。

据了解,近年来,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始终坚持打击不放松,严厉查办各类经济犯罪案件,成功侦破了万里大造林、杭萧钢构、力拓公司等大要案件,并协助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查办了一大批贪污贿赂案件,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反响。

公安部还加强与美、日、欧和港澳台警务的交流,强化追逃、反洗钱、知识产权等执法合作。1998年以来,我国公安机关从境外缉捕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430名,龚印文、范洁聪、崔自力、何志军以及潜逃美国10年的张加明等先后到案,有力地震慑了经济违法犯罪。

刘金国强调:严厉打击严密防范各类经济犯罪活动

第三次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会议11月29日至30日在北京召开,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出席会议并作工作报告。他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不断完善领导有力、指挥灵敏、协作顺畅、监督到位的经侦工作格局,严厉打击、严密防范各类经济犯罪活动,进一步提升侦查破案和执法办案水平、经侦队伍正规化专业化水平和服务社会保障民生水平,坚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经侦工作新发展、新跨越。

刘金国总结回顾了公安经侦队伍组建12年以来走过的不平凡历程,对公安经侦工作在侦查破案、防控犯罪、执法办案、队伍建设和运行机制、基础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全国公安经侦队伍面对经济犯罪多发的复杂形势,忠实履职,顽强拼搏,以超常力度和措施,展开一轮又一轮破案战役,狠狠打击了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市场经济秩序、群众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些成绩的取得,浸透着广大公安民警的无穷智慧和艰辛汗水。

刘金国强调,在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明显增强的条件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内外部环境的广泛影响和冲击,各类诱发经济犯罪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经济犯罪形势更加复杂严峻,涉众化、职业化、网络化、复合化特征更加明显,打击防范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坚持打防结合、以打开路,坚持强化基础、规范执法,坚持健全机制、创新发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经侦工作。

刘金国要求,面对经济犯罪活动多发的严峻形势,各级公安机关必须继续坚持严打方针,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努力提升侦查破案水平和打击质量。要加强警种、区域联动,实施重大线索统一研判经营、重大案件捆绑作战、重大行动统一指挥调警,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整体合力。要将打击重心前移,打前端,断链条,通过依法用好行政处罚、认真查办细小案件等措施,从早期消灭经济犯罪。要强化侦查谋略,丰富侦查手段,运用科技手段,树立证据意识,从要害环节击溃经济犯罪。要牢固树立追根溯源意识,通过深挖线索、抓捕逃犯、追赃挽损,多链条、深层次打击经济犯罪。要针对经济犯罪与其他犯罪交织的特点,与有关部门、警种配合开展打击,多角度斩断经济犯罪。同时,要牢固树立打防结合、综合施治的观念,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注重经济犯罪防范工作,及时向社会通报经济犯罪动态,有效提升社会防范经济犯罪能力。

刘金国强调,各地公安机关要牢牢把握关键环节,扎扎实实、持之以恒地加强经侦基础工作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经侦工作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有坚实的基础工作来支撑、用规范执法作保障、靠信息化应用去推动。要大力夯实经侦工作基础,形成全警参与、层层负责的经侦工作良性发展格局;要大力强化执法规范,围绕严格立案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要大力促进信息化应用,切实提高经侦信息化实战效能。

刘金国指出,各地公安机关要在继续坚持预警、防控、协作机制的基础上,健全完善资金查控、办案协作、协调会商、绩效考评等机制,以更开放的理念、更宽广的视野、更长远的眼光,不断创新经侦工作机制。要坚定不移地抓好经侦队伍建设,坚持政治建警,建好领导班子,充实机构人员,提升专业水平,落实警务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公安经侦队伍。

孟建柱:全面提升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效能和水平

新华网北京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第三次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应对新形势新任务对经侦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着力回应人民群众对经侦工作的新期待,全面提升公安机关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效能和水平,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孟建柱指出,当前做好经侦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任务繁重艰巨。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防范和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要正确处理坚决打击与严密防范的关系,最大限度地遏制经济犯罪的发生。在坚决打击的同时,要加强对新型经济犯罪作案特点的研究,及时向公众提示,以增强群众和企业的防范意识。要正确处理维护社会秩序与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关系,既要依法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又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各类经济实体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坚持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加大执法监督,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孟建柱强调,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从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高度,正确处理“破大案”与“破小案”的关系,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切实提高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打击实效的同时,认真对待各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小案件”,切实做好防逃、控赃和追逃、追赃工作,努力实现“人到案、钱追回”,把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孟建柱强调,要把经侦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狠抓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引导广大经侦民警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观念,着力铸造经侦队伍的忠诚警魂;狠抓专业化建设,着力提升经侦队伍的实战本领;狠抓反腐倡廉建设,着力提高经侦队伍拒腐防变的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经侦队伍。

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刑法规定

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刑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

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法律、法规对抽样机构或者抽样方法有规定的,应当委托规定的机构并按照规定方法抽取样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听取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相应说明。

四、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自诉案件的证据收集问题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五、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六、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七、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九、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三)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十、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十二、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十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十四、关于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十五、关于为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行为的定性问题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十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处理问题

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银行卡犯罪刑法规定

银行卡犯罪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信用卡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打击银行卡犯罪重点打击以下五种涉卡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刷卡套现类的非法经营罪。

一、信用卡诈骗罪:

(一)、什么行为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使用伪造、骗领、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之规定)

(二)、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法律后果: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196条之规定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三)、信用卡诈骗行为中的需特别说明的问题:

1、什么行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什么是“恶意透支”及其法律后果: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增设)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五张以上)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而持有、运输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三、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增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即可构成此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上述行为的,从重处罚。

四、伪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即可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刷卡套现类的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其他涉及信用卡犯罪行为的认定: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法规定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电信诈骗刑法规定

电信诈骗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四条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第五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第六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七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如何防止短信诈骗

不少广大市民常常接到这样的短信:“××银行贵客户:您于×月×日在北京沃尔玛刷卡消费5800元,此笔费用将于结账日扣除。如有疑问请询010-5126××××。”“××银行用户,您的信用卡在郑州××商场刷卡消费4800元,将于月底被扣除,如有疑问请拨打0371—67××××××询问。”

此类短信频繁出现,让广大手机用户和银行卡持有人一头雾水:“这些短信来自何处?对方怎么知道自己的手机号码?自己没有消费,银行卡上的钱会不会被划走?”其实,这是不法分子搞的银行卡短信诈骗把戏。

[招式一]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对任何人都不要同时说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银行卡密码。注意:绝对不能同时公布三种号码!

[招式二]当不能辨别短信的真假时,要在第一时间先拨打银行的查询电话。注意:不要先拨打短信中所留的电话!

[招式三]不要用手机回拨电话,最好找固定电话打回去。

[招式四]对于一些根本无法鉴别的陌生短信,最好的做法是不要管他。

[招式五]如果已经上当,请立即报案。

[绝招]不要和陌生短信说话——不相信、不贪婪、不回信,这是对付诈骗短信的杀招。

网上传授炒股经验骗子

诈骗手法:骗子吹嘘自己拥有炒股暴富的辉煌业绩,且能通过特殊途径获得内幕消息,采用会员制收费的方式,推荐所谓“绩优股”、“稳涨股”,实为欺诈。一旦败露,则关闭网站,遁逃无踪。

警方提醒:“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是股民们耳熟能详的话,任何寄希望于通过内幕消息一夜暴富的想法,本身就是不切实际的。若真有“逢买必涨”的股神,又怎么可能在网络上“广而告之”,以收取会员费赢利呢!

彩票预测陷阱

[诈骗手法]以举办网上博彩、建立虚假“六合彩”网站等名义,预测彩票“中奖号码”,以吸引彩民实施诈骗的新型案件。

记者在“百度”网站上搜索“彩票预测”这一关键词,当即显示相关页面高达455万多个。记者点击一个名为“中国权威彩票预测网”的网站,其宣称“独家采用先进的数学和易理分析计算方法,保证中奖率在90%以上”,只要成为会员就可以得到今后一个季度至两年内每一期彩票可能出现的中奖号码。会费自然不菲,如3个月“白银档”会员费为100元,2年期“钻石档”会员费为5500元。

[防骗手册]警方提示:实际上,彩票中奖号码都是随机产生的。此类网站多是打着国家彩票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的旗号,标以“权威”“唯一”等字样,以提供买彩票“秘诀”、高中奖率为诱饵,引诱彩民缴纳所谓入会费、资料费、保密费等费用,钱一到手就关闭网站及通信工具,根本不见有任何秘诀或胡乱预测,所谓付费预测都是骗人的

网络游戏诈骗手段

1、有小号会和你说他拿好装备或者用好装备和你换什么什么的,你一定要看仔细咯,第一次他给你的的确是好的,但是等你交换的东西才放上去他就变成白装了,因为他换了,所以在锁定交易的时候你看自己咯,是不是你想要的,千万别忙着点交易.

2、有人会给你发邮件,说你中奖了,要你登陆什么网站,你别相信。他发的网站万分之万都是木马.

3、有人要通过邮件的方式寄钱寄东西,那都是假的,都是骗子在骗你的。更别说邮件交易东西,那是骗子最低级的骗法.

4、有人说他卖什么东西在世界上乱吼,很便宜,你很心动,你去找他,他告诉你XX也想买,他说,我摆摊吧,你们谁快谁先拉,第一次他故意摆正确的装备错误的价格模糊你,然后他会说不好意思咯,他标错价了,同时骗子的帮手也就是所谓的要和你抢装备的人会在那里不停的晃悠。企图干扰你的视线,此时你要小心咯,你前面的说不定就是骗子团伙了,第二次摆上去的时候绝对不是那把你想要的武器,而且被你拉了后,你发现你的钱没了,武器却是另外把.

5、你收东西的时候会有人留言或者秘语说他朋友或者亲戚有,要你加他QQ,你别相信,加QQ的永远不是骗子就是盗号的.

6、和朋友说话的时候切记组队聊天,如果发现你朋友和你借装备或者钱的时候,不要怕麻烦,问清楚了,问他本人,因为会有骗子建个和你朋友差不多的小号来骗你.

7、有人说免费帮你带号,别谈小便宜,没那么好事,小心人财两空.

网络诈骗的几种类型

随着网络的发展,上网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它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实施“网络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近期,北京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不法分子实施“网络诈骗”的手段又有所翻新。以下介绍的是近期网络上常出现的五类诈骗手段和四类新型诈骗手段,警方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在此也提示广大市民应注意加强防范,谨防上当受骗,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常出现的5类网络诈骗手段

(一)仿冒知名大型网站举办抽奖活动、嫌疑人仿冒知名大型网站举办抽奖活动,制作钓鱼网站,并通过电子邮件、短息、飞信等方式发送诈骗信息,谎称网民中奖,且数额巨大。网民要领到奖金,需缴纳领奖的各种费用,而网民一旦将钱汇到嫌疑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便再也无法与嫌疑人取得联系。此类诈骗手段,嫌疑人常使用雅虎、腾讯、新浪、央视非常6+1、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等知名栏目、网站作为诱饵,制作钓鱼网站。

(二)以极低的价格批发销售手机充值卡、嫌疑人制作钓鱼网站,以极低的价格(通常为0.5折或0.6折)批发销售手机充值卡,诱使网民误认为是难得的投资机会,大量购入此类假冒手机充值卡。当网民发现手机充值卡无法进行充值,再次联系嫌疑人时,嫌疑人又以各种借口要求网民支付所谓“开通费”,随后网民便无法与嫌疑人取得联系。

(三)以各种名义要求网购网民重复汇款、嫌疑人冒充卖家,在购物网站上与网民进行交易。当网民将货款汇出后,嫌疑人以各种名义要求网民重复汇款。其中,常见名义包括:一是谎称其货品为走私物品或海关罚没物品要求网民支付一定的保证金、押金、定金;二是谎称网民下订单时卡单,要求网民重新支付或重新下订单;三是谎称支付宝系统正在维护,要求网民直接将钱汇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四是谎称购物网站系统故障,要求网民重新支付;五是谎称网购账户被冻结,网民要解冻,需要支付一定费用来激活账号;六是网民在网购飞机票时,嫌疑人谎称网民提供的身份信息有误,要求网民重新支付购票款;七是谎称需要进行资质验证,要求网民支付验证资质费;八是谎称网民在购物网站的积分或信誉不高,要求网民注册VIP会员,支付VIP会员入会费等。

(四)招聘打字员或兼职、嫌疑人制作钓鱼网站,假借各大出版社的名义,谎称招聘打字员或兼职,诱使网民应聘。在应聘时,嫌疑人以各种名目要求应聘的网民先交纳一定费用,当网民将稿件录入完毕后,准备交给所谓的“出版社”时,已无法联系嫌疑人,才发现自己受骗。

(五)预测彩票、嫌疑人制作预测彩票的钓鱼网站,吸引网民入会。网民交纳一定的入会费才能入会,而后嫌疑人还以各种名目向网民索取高额的所谓“专家预测费”。在发现没有中奖后,网民才察觉已经受骗,此时已无法与嫌疑人取得联系,交纳的各种费用更是无从追回。

四类新型诈骗手段

(一)假借提供贷款为由实施诈骗、嫌疑人制作钓鱼网站,以提供贷款需要先期支付一定服务费为由实施诈骗。 典型示例:警方接一事主举报称:最近缺钱急用,想小额贷款周转,于是在网上找到了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银行担保贷款5万元,贷款月利0.6%,年利7.2%,还签了合同。合同里面规定交300元的服务费,于是打了300元服务费过去。几分钟之后,对方客服打来电话说:最近国家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由于贷款是无抵押贷款,要事主再打5000元过去考验还款应急能力。事主于是知道上当受骗。

(二)以在淘宝网提供刷信誉服务为由实施诈骗、嫌疑人通过QQ或制作钓鱼网站,谎称可以为淘宝店主提供刷信誉、刷钻等服务,需要网民支付服务费。 典型示例:警方接一事主举报称:他是一个淘宝普普通通的5星信誉小小卖家,一直困惑于信誉不高,生意难做。听人说可以互相刷信誉,所以他也学大家刷信誉,结果由于没经验,今天被一个骗子骗了钱。

(三)假借推荐股票为由实施诈骗、嫌疑人制作钓鱼网站,以为网民推荐股票为由收取保证金、会费、融资款等各种费用。 典型示例:警方接一事主举报称:被某证券公司网上以推荐股票入会为名,先后骗去10000元保证金,680元会费,及10万元融资款,后觉得不对要求退款,中断业务,被告知要再汇15万元保证金才能全部退回自己操作。后该公司网站关闭,联系不上了。

(四)假借代办北京户口为由实施诈骗、嫌疑人通过加QQ好友,谎称可为网民代办北京户口,要求网民支付相关费用。 典型示例:警方接一事主举报称:有人通过QQ加好友联系他,说能办户口(进京),正好事主朋友的孩子因上学方面想争取一个集体户口。于是事主分三次总共汇了三万五千元整,后发现自己是被骗了。

警方提示:“网络诈骗”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法分子利用的是受害者贪图便宜的心理,因此警方提示广大市民,天上不会掉馅饼,如果真有“馅饼”,那肯定是圈套或者是陷阱;平时多注意收集和了解最新的诈骗方法,这样可以很快识破骗子的计量;在网上进行付款交易时,最好通过中介机构,不要直接把钱汇入对方的帐户;在电脑上安装最新的安全软件,及时帮助用户发现网络中可能存在的诈骗行为。

手机骗子方法及预防

翻新机组装机辨别方法:

(1)首先要走出一个误区,大家买机器最常看的就是*#06#来区分产地了,串号的第七、第八位代码表示手机的产地,诺基亚的代码如下:10:芬兰;20:德国;30:韩国;40:北京;60:东莞,但是新的nokia手机已经不使用这个编号来区分产地了的,在手机的待机状态下输人#06#,手机显示的一串数字即为其主板串号,将其记下;取下机子电池,看机身后面的两个标签中的白色标签上的串号即机壳串号,另一个标签一般是入网许可证。是否和前面数字一致;再看机子包装盒上的IMEI号,比较三者,看是否都一致。如果主板串号和机壳串号不一致,那么这台机器很有可能是经过维修或零件拼装的,千万不能买。如果三个串号都一致,加上有入网许可证的话,基本上就能证明此机是正品,但是也不能百分之百的肯定,因为现在的JS什么都能造假,主板串号可以用电脑和软件刷写,假的串号标签和入网许可证更是几块钱就可以买到,为慎重起见还应该按下面的方法继续验证。

(2)仔细看机身电池卡锁处有无拨痕,sim卡槽和触点有无磨损,MMC卡接触点是否有印痕,全新应该是光亮的。

(3)看机子外包装和说明书:正规新机子的包装和说明书印刷精美,多为铜版纸印刷,字体和图像十分清晰、有层次感,而假冒的包装盒却多为简单单面纸张仿造,字体和图像都很粗糙,印刷字迹模糊,不少非正规渠道的改装的说明书甚至是复印的。还有一些翻新机子虽然采用的是原来正品的包装盒和说明书,但毕竟机器是旧的,其包装盒必有磨损,说明书也一定存在使用过的痕迹,购买时多加留意,就能发现。

(4)看入网许可证:真的入网许可证上有水印,表面的颜色不均匀,有深有浅,有粗有细;而假的多为复印,表面颜色没有变化。如果你看不出的话,还可以用验钞机照一下入网许可证,真的里面有防伪图案会呈现出红色的“CMII”的图案。而假的图案则模糊不清。真的入网证一般都是用针式打印机打印的,数字清晰,仔细看有针打的凹痕,而假的入网许可证是普通打印机打印的,数字不十分清晰,没有凹痕。一般而言,入网许可证是比较难造假的,毕竟造假所需的设备在成本方面比较高。另外还可以上网查询来检验入网许可证的真伪,在此就不详细说明了。

(5)看手机外壳:打开一款新机子时会很明显地注意到,在机子“关键部位”都有贴膜做重点防护,例如内屏、外屏,摄象头等等,这些部位只要接触,就会留下指纹.当您看到新机子上的指纹后,任凭JS如何解释您也不要听信。此外,灰尘和使用痕迹也是翻新机子同样难以避免的,机子上下外壳之间的缝隙(一般为1MM左右),键盘周围的空隙,还有充电器插槽等处都是容易“藏污纳垢”的地方,翻盖机子的转轴处也会留下使用过的痕迹,同样也要特别注意。翻新机子一般采用的外壳都是仿原装的,或旧外壳精心处理而成的,所以机子外壳前后两个部分很容易出现闭合不紧、留缝很大的情况,鉴别方法是用手指甲试试能否插入手机上下盖的接缝,如果能插进去,就是组装壳。对于没有更换外壳机子,JS出售前用一种像清洁剂的雾剂一喷,旧壳的表面立刻出现一种像新机一样的磨砂效果,若不仔细查看,便会被JS蒙混过关,但是用不了多长时间,机壳的喷漆就会脱落,购买的时候一定要仔细观察外壳,因为JS的工艺再好,也没有原厂的设备先进,如果仔细查看的话就能看到一点小颗粒是灰尘,由于喷漆时没有在真空房间作业造成。如果是翻盖机还可以查看一下翻盖的结合处,因为有些时候就算JS把机器表面处理得再好,这些地方也难免留下一些灰尘的痕迹。另外查看机身螺丝是否崭新,有没有螺丝刀拧动过的痕迹。更要注意的是,许多新手机都有一股明显的檀香味,而旧机子和换壳机一般都没有这样的味道,或是有加工时留下的异味,而新机器会是檀香味道,不同与一般的清洁剂和香水味。机身不能有粘粘的蜡和油(有的话就是被JS美容了)。

(6)看屏幕贴纸:全新的应该贴的很好,没有气泡什么地,浑然一体。

(7)看手机配件:正规厂家的新机子有全套的原厂配件,至少也得有一电一充。翻新手机的配件一般都不齐全或者不是原厂的,购机之前最好先去相关的网站了解一下标配的原厂配件都有哪些,以此防止被JS克扣配件。另外,看配套的充电器和耳机的插头上有划痕,一般旧机肯定充过电,还是能看出不同的,看手机耳塞有没有发黑的,如果有则可能是翻新或者被人使用过的。

(8)看记录:看一看手机中的游戏、短信、电话本、通话记录、自编铃声、WAP和语音功能及通话纪录等项目有没有使用过的记录,如果有的话则有非常大的翻新嫌疑。另外在正常的使用过程中,机子频繁地自动关机或是死机,那么可以肯定地说这款手机的主板或是软件存在一定问题。

(9)看保修:向经销商询问机子的保修期并索要正规的发票。翻新手机无法享受正规手机“三包”规定的所有权益,因此一般没有保修期或保修期相对较短。如果销售商说他们自己负责保修也不能答应,因为正规手机一般都是全国联保的。如果销售商无法做到这些,那么手机肯定存在问题。

(10)看价格:在购买机子前,最好先在当地报纸或是网站上了解一下手机的价格,如果报出的价格很便宜,就要警惕了,这样“廉价”的手机不是翻新手机、非正规渠道产品,就是配件“缺斤短两”。

如何识别高仿机:

我们在开机搜索网络的时候按*#06#,然后在你的手机上会出现一个序列号。国际移动设备串号IMEI,应该是全世界唯一的(山寨机除外),应该共有15到17位,15位是永远不会改变的,17位的话最后两位在刷机、更新等操作后可能会改变,但是一般只看前15位,另外这15位号码应该与机身上贴的进网许可上的一样,和保修、包装上的一样,如果不符的话说明机器有问题,可能是高仿、水货、翻新机等。第7、8位是00时是大陆的行货,原厂正装的。手机的串号,即IMEI码它是InternationalMobileEquipmentIdentity(国际移动设备身份)的简称,就像是手机的身份证,是用来帮助辨别手机身份真伪的。每个手机都只有唯一一个串号,不会雷同。我们一般是将手机上按“*#06#”键后显示的串号跟手机盒子上的条形码以及手机背面取下电板后里面的串号对应,如果3者一样,是真行货的可能性大些(不排除二手行货)。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看IMEI码分辨真假行货、水货。

摩托车防骗指南

现在的骗术都比较高明,各方面卖车的资料一应俱全,如照片、联系方式、交易地点、卖车理由等等,从信息的表面来看没有什么破绽,没有与其深入沟通也根本无从判断真伪。 但具体来看均存在几点明显破绽。

1、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不少。

2、手机号码归属地与实际地点不符。

3、要求先付运费再发货(利润所在)。

4、假扮成个人转让,玩腻了要卖,所以价格超低,在低价的基础上可以大同度砍价。

5、虽然有卖车理由,但卖车理由很牵强。

在这里为大家支两招:

1、在百度上搜一下这个手机号。在www.baidu.com上直接输入这个手机号,网络上一般会收录许多骗子的基本信息的,如果是广东湛江、广州、深圳等地的就要留意了,近期的骗子在这些地方比较猖獗。还要再看百度上搜出来的内容,一般这个在网络上交易过的车,都能搜出相应的资料,如果搜出只卖车的信息,或者同一个号码有不同的车的信息,而且情况类似都是便宜扔了或者玩腻了想售这样的,那就要小心了。

2、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的车子就请直接放弃吧,这年头便宜货比熊猫都少,这就是所有骗术的本原

3、QQ资料,那种没有什么详细资料,QQ号又特别长的新号都请注意了,另外注意QQ上体现的地理位置,要和手机地理位置及实际交易地理位置对比,不一致的话,基本可以放弃了。

4、用户资料,现在骗子都蛮聪明,而且都不急于求成了,注册时间与发贴的时间一般都会有一定的间隔时间,不要被表象所迷惑,而且骗子也会在论坛里发几个其他不相干的贴做铺垫,任何新ID发出的卖车信息,请小心。

5、照片,骗子肯定是没车的,贴出来的照片一般都是到处找来的,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辨别:

A、尺寸不规格,正常自己拍的照片都是一样的尺寸的,800*600或600*400的,这里的图片不多,而且一张一个规格,这很明显是在网上的截图或者盗用他人的图片的。

B、照片的背景,一般车友拍照,多多少少会拍到背后的车子,或者其他建筑物,或者广告牌、人等,车子看车牌(车牌位置)广告牌看内容(电话区号,店名前一般都有地名),建筑看建筑风格(南北有明显差异),人看人的穿戴习惯,对比各方面信息,像前台提到的,尺寸不规格就是骗子把所有背景资料都抹杀的结果,所以车子照片中看不出什么背景的,请小心。

C、要求补充照片,如果对方有车在手,补充一两张照片不算什么难事,要求对方根据自己的要求补充一两张照片,比如前减油封仪表盘车把等位置的照片,拿不出来的,请小心。

6、收款账号及账户名,收款人名字与实际交易者名字相符,如果不一样的请小心,收款账号归属地查询,每个银行都有相应的客服热线,打过去查下,如果不符的请小心。

电动自行车防骗指南

二手车骗子的普遍信息试都是“工作调动,离开xx,2轮换4轮了”其实都是常年做这个生意的。车骗子大部分的车都是脏车,要不就是已经被转让了多手的车子,大家一定要注意看车体,特别是牌子,是不是翻新的,是不是贴牌。看看电池,里面应该都有写着更换时间,还有发票,是不是本车的原体发票。

如何具体鉴别电动车的质量好坏:

1、电动自行车先挑选车辆的外观质量,主要看商标、贴花是否完好,油漆件、电镀件、塑料件、铝合金件的表面质量是否满意。

2、检查电动自行车车辆装配质量的好坏,应该是:

a.电动自行车各种螺钉紧固到位,没有松动。

b.电动自行车车把、车轮、链条、曲柄、脚蹬应运转灵活,车圈应圆速,圆跳动量较小。

c.电动自行车车把、鞍座、泥板、衣架、支架要装正或是左右对称,不能有明显的偏斜。

d.运动部件(如链条、曲柄、车轮等)与不动部件(如链罩、泥板等)不能有碰擦。

3、电门钥匙和电池锁要试用一下,以安全可靠、使用方便为宜。电门锁、电池锁、工具箱锁应通用一把钥匙最为方便。

4、打开电动自行车电门,转动变速把手,检查无级变速和制动(刹车)断电以及制动效果,并检查电动自行车电机运转是否平稳,声音是否正常。

5、多功能和豪华型电动自行车还要检查一下所有的功能是否完好正常。

6、最后要将电动自行车发票、充电器、合格证、说明书、三包卡等取齐,并妥善保存

网络骗子的常用方法及预防

1、出售商品均以“出售XXXX,价格XXX,有意的加Q详聊”这些贴子大家都要小心留意一下,而且这些贴子出所售的商品价格都会比市面上便宜许多,这就得留意了,不要贪图小便宜,贪多必失!

2、骗子通常都不会支持第三方,只会先打款或者先商品,提到支付宝或者财会通什么的第三方软件就说不会用,这时候就要注意了,宁可另寻觅一台,也不要兵行险着!认真想一下到底是人 家的商品好重要还是自己的辛苦钱重要!

3、某些骗子的手法有一点点高(其实也一眼就能看穿的),他们手上确实是有商品,但并不是真的想卖,只是用作诱饵,先把商品的照片拍了上来,然后静等大鱼上钓,交易的时候要求先款 一半,然后说会把商品邮给你,没有问题再把另外一半的钱给的打过来,这样就正中下怀了,不要以为自己的权益有了保障,想一下自己有什么利益可言吧,不是被骗了全部,而是被骗了一 半!

4、换商品或者求商品的这种骗子也会采用以上的方法,然后说交易方式的时候当然也不会采用第三方支付,而是要求先商品后款,先款不行就会说可以大家同时把商品邮寄出去,这就要用正 规的邮寄公司交易了,不过这种方法确实是有,只是上当的人应该不会很多吧~

5、还有一种就是骗子说快递公司代收的业务,这也是不可信的,正规的快递公司几乎没有这种业务。

最实用的防骗方法

1、最好一定要当面交易,这是最好的交易方式,骗子其实明知道你和他不是一个地方的,所以骗子一般会先提出要当成交易,这样先让你心里放松一下,让你觉得他是真诚的,其实他根本就知道你不可能跟他当成交易,然后还会问你有没有亲戚朋友什么的在那边,切记,遇到这样的,直接拉黑吧。

2、交易一定要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这样大家都有保障,不支持第三方的或者不能见面交易的就根本不要理会,另外再找吧,这肯定是骗子。

3、在交易前最好先百度一下对方的QQ号码或者手机号码,网络上一般都留有骗子的信息的。

4、不要和对方聊的开心就称兄道弟而忘记了自己的利益,有的骗子就会运用心理战术,从语言上先让你觉得他很真诚能让你相信他,一定要记住,我是在交易,而不是在交朋友,时刻要把利益摆在第一位,安全交易才是硬道理。

5、不要以为在校学生就不会是骗子,现在很多骗子都是大学生呢,更得小心谨慎。

6、邮递方式一定要用正规的邮递公司,例如EMS、顺丰、申通等等。

7、第三方交换商品虽然麻烦,但这是除了面交之外的最安全的交易方法,因为要走法律程序,所以一定会有时间上的耽误,但一定切记,这样才不会被骗。

二手车防骗指南

二手车以其低廉的价格颇受部分消费者的喜爱,然而,一直以来,二手车交易却存在各种陷阱,虚假二手车信息、事故车以次充好、交易车辆手续作假等等,因此,用户在购买二手车中一定不可掉以轻心,防止二手车交易过程中被骗。

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注意的事项之外观检验篇

二手车的出厂时间、二手车的技术状况与车辆的使用时间直接相关,通过查找二手车的出厂时间,可以初步估算车的现有性能。一般二手车的出厂时间可以通过车主或查看车辆资料查找,但是进口汽车由于在国外的使用和滞留时间无法确定,这种方法只能大概了解。最准确的办法是从车辆的技术资料中查找,多数进口汽车的出厂时间不直接标在车型标牌上,而只用车架号码代替,检查的时候应该注意。

二手车的行驶里程、汽车的使用寿命是由使用时间和行驶里程决定的。一般小轿车在行驶15万~20万公里以后,车辆的技术性能明显降低,修理费用增加。二手车的行驶里程一般可以从里程表直接读出,部分进口汽车的里程是以英里计算的,查找时应予以注意。有的二手车里程表更换或出现故障,这时只能根据汽车的使用时间和车主的用车频率进行估算。有时也可以通过观察轮胎的磨损程度进行估算。这种估算与实际会有差距,只能作为参考。汽车的行驶里程越少,储备的里程越大。

二手车的检查项目、选购二手车时,首先应确认车辆各种附属设备工作正常,如雨刮器、反光镜、湿度表、加热器、除霜器、灯具、转向信号和空调设备等。然后重点检查以下项目:一是车漆。观察车漆有无脱落后重喷的痕迹,查看排气管、镶条和车窗四周是否有多余的喷漆。如果车辆经过翻新,可作为车辆新旧的参考。二是车身损坏程度。观察车身各接缝,如果出现接缝不直、缝隙大小不一、线条弯曲、各装饰条有脱落,证明该车出现过事故,进行过整修或车厢大修。三是车身锈蚀程度。主要检查防护板、车窗、水槽、底板、各接缝处有无锈蚀。如锈蚀严重,证明该车较旧。四是减震器和悬挂系统的情况。用力压下小轿车一角,放松后车辆应能弹回,并自由跳动两三次。否则证明减震器或悬挂系统弹簧工作不良。五是前轮定位情况。用千斤顶把前车轮顶起,用手左右、上下摆动前轮,如出现间隙,表示轴承、球头有磨损。观察前轮磨损是否不均和两边是否有裂纹,如果偏磨严重,证明前轮定位不准。六是转向情况。把车辆停放在平地上,车轮回正,转动方向盘,检查转向自由行程是否过大,看转向拉杆及球头是否松旷等。

二手车的试车检查、在对二手车的外观进行认真检查后,可启动车辆,进行试车检查,车辆应满足以下条件:启动性能良好;发动机低、中、高速无异常响声;汽车尾气应是无色气体,若尾气冒蓝烟,说明发动机烧机油;起步应平稳,离合器无打滑和振动现象;变速灵活,如跳挡、换挡困难或有响声,证明同步器磨损严重;传动轴和驱动桥应无振动和噪声;方向盘操纵灵活,不跑偏,高速无摆动;制动平稳可靠;约15km/h试车,水温及变速器、驱动桥的油温正常;带自动变速器的汽车,应进行制动试验,如发动机转速过高,证明离合器已磨损,自动变速器的使用寿命不会太长,这些方面,试车的时候都要认真看,仔细听,检查清楚。

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注意的事项之手续篇

二手车登记证书一定要办理、车辆登记证书是车辆必要产权凭证,2002年之前购买的汽车大部分都没有登记证书,在车辆交易的时候需要进行补办登记证书。车辆交易后车辆登记证书会详细记载原车主和现车主的详细信息,确保交易双方和车辆管理部门了解车辆产权变更情况。目前,在一些规模较大、服务比较规范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如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一般都设有车辆登记证书办理窗口,消费者可以就近办理。

二手车行驶证书一定要变更、车辆行驶证书是仅次于车辆登记证书的重要文件,消费者在交易二手车的时候,车辆行驶证书也要变更。需要注意的是,车辆行驶证的车辆照片也要与车辆相符,车辆要按照规定年检合格才允许办理。

车主身份证、单位代码证书要真实有效、车辆进行产权变更的时候必须出示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单位需要出示单位的代码证书。这其中身份证明过期、代码证书没有年检等情况经常发生,需要交易双方办理妥当。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身份证或者代码证书的地址和名称与原来车辆的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不相符,这也需要交易双方到车辆管理所变更。

二手车购置附加税、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须合法有效、在车辆产权变更中,需要对车辆的购置附加税,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进行查验,车辆的购置附加税必须缴纳,养路费至少缴纳至车辆交易时间内的一个月,车船使用税必须缴纳至车辆交易的当年。

签订车辆交易合同,相关内容要填写清楚、车辆购买过程中,买卖双方应该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交易双方应明确填写车辆的有关数据、车辆的状况、费用负担以及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法等,避免今后出现问题没有依据。

如何防止被植入木马病毒

教大家防木马的办法,只针对网页木马,有效率90%以上,可以防止90%以上木马在你的机器上被执行,甚至杀毒软件发现不了的木马都可以禁止执行。先说一下原理。 现在网页木马无非有以下几种方式中到你的机器里

1:把木马文件改成BMP文件,然后配合你机器里的DEBUG来还原成EXE,网上存在该木马20%

2:下载一个TXT文件到你机器,然后里面有具体的FTP^-^作,FTP连上他们有木马的机器下载木马,网上存在该木马20%

3:也是最常用的方式,下载一个HTA文件,然后用网页控件解释器来还原木马。该木马在网上存在50%以上

4:采用JS脚本,用VBS脚本来执行木马文件,该型木马偷QQ的比较多,偷传奇的少,大概占10%左右

安全上网习惯

1、使用安全的电脑 个人电脑: 设置操作系统登录密码,并开启系统防火墙。 安装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特征库。 尽量不转借个人电脑。 公共电脑: 不在未安装杀毒软件的电脑上登录个人帐户。 尽量不在公共电脑登录网络银行等敏感帐户。 不在公共电脑保存个人资料和帐号信息。 尽量使用软键盘输入密码。 离开前注意退出所有已登录的帐户。

2、使用安全的软件 只使用正版软件。 开启操作系统及其他软件的自动更新设置,及时修复系统漏洞和第三方软件漏洞。 非正规渠道获取的软件在运行前须进行病毒扫描。 定期全盘扫描病毒等可疑程序。 定期清理未知可疑插件和临时文件。

3、访问安全的网站 尽量访问正规的大型网站。 不访问包含黄色、暴力等不良信息的网站。 对于网站意外弹出的下载文件或安装插件等请求应拒绝或询问专业人士。 登录网络银行等重要帐户时,要注意网站地址是否和服务商提供的网址一致。 不轻信网站中发布的诸如“幸运中奖”等信息,更不要轻易向陌生帐户汇款。 收到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在确认来源可靠前,不要打开附件或内容中的网站地址。 网上购物时,应避免在收到货物前直接付款到对方帐户(应尽可能使用“财付通”或“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购物,付款有保障)。

4、交流中注意保护隐私 不在网络中透露银行帐号、个人帐户密码等敏感内容。 不在交谈、个人资料以及论坛留言中轻易泄露真实姓名、个人照片、身份证号码或家庭电话等任何能够识别身份的信息。 不随意在不知底细的网站注册会员或向其提供个人资料。 对包含隐私内容的个人网站(如博客)应设置访问密码。 谨慎开放计算机共享文件和共享资源。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不捏造、散布恐怖谣言等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 不随意攻击、诽谤他人,交谈中避免使用不文明的语言。 尊重他人隐私,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不在网络中发布他人图片等隐私信息。 发布含有音乐、图片、照片等存在专利版权内容的资料前,应确保来源合法

火车票防骗指南

常见火车票骗子骗人手法

步步为营法 直接说先汇款较容易被识穿,很多狡猾的骗子不会一开始就这么说的。一开始他们会说当面交易,叫你去火车站或其他公共场所交易,但却久久不现身,让你等得性急之后,再说一大堆理由,如“怕你是公安警察”“要你表示一下诚意”等,然后叫你汇一点订金,汇了订金后手机就永远关机了,或者更黑心的骗子还叫你不停的增加订金,直到你醒悟过来.....

高科技法 骗子说可以当面验票或一起去找车站人员验票,但验完票必须立刻付款,因此叫你们一人去验票,朋友在银行里面准备汇款,骗子等你到火车站之后,会打电话给你朋友,这时你朋友手机中显示的来电是你的手机号码的(因为骗子可以通过软件修改来电显示的号码),叫你朋友汇款,还可能会通过技术手段让你的电话永远忙音打不进来,你朋友因为联系不上你,也就汇款了。

内部票法 骗子说是火车站内部预留票,甚至你和他通完话之后,他还会打一个来电显示是车站内部办公电话的电话给你(当然,这来电显示也是假的),说不方便外出,叫你汇款后再叫快递公司快递火车票给你,还可能会说因为没和快递公司合作,所以不能让快递公司送票上门再收款、现在火车票紧张等等....总之,就要叫你要先汇款,当然,汇款后,你是肯定等不到火车票上门的。

总之一句话:先验票,再付款,需要您提前付款的行为,一定是骗子!

教你如何识别票的真伪 挖补的假票“放大”看用放大镜细看票面的数字部分,如发现某些数字与其他数字字迹不相同,或有涂改过的痕迹,就极有可能是假票;如果金额小数点后面仅有一个数字“0”,那一定是假票;票面被挖补处因在制假过程中被刮去一部分纤维,所以在阳光直射下略有些发白;此外,用放大镜或在灯光照射下如果票面上的车站名、票价、车次等处有裂缝,也多半是假票。以上方法较适合于识别“挖补假票”。

整版的假票用手摸 首先可以通过手感识别:真票纸质较好,手感平顺、光滑,假票纸质厚薄不一,手感粗糙。同时,真票票面油墨在充足光线的照射下有柔和的光泽,且能看到防伪水印。假票票面“中国铁路”标志以及背面的水印较为模糊,且手轻揉票面及数字时,油墨会沾在手上。

虚假400电话防骗指南

作案人员首先在网上申办“400”客服免费电话,并与其使用的电话绑定,然后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或在网上发布中奖、购物等虚假信息,吸引被害人拨打“400*”电话,再伺机骗取被害人钱财。

由于“400”电话多为知名公司企业申请使用,受害人往往容易放松警惕,以致落入不法分子设下的陷阱。据分析,作案人员申办的客服免费电话多为“400-6******”和“400-7******”为主。

作案手法:

一、假冒中央电视台网站或使用手机短信发布、发送虚假“非常6+1”中奖信息,骗取被害人“个人所得税”和“手续费”等汇款;

二、假冒航空公司网站发布虚假优惠机票信息,骗取被害人汇款;

三、通过腾讯QQ发布虚假中奖、抽奖信息,引诱被害人上钩;

四、在淘宝网上发布商品信息,骗取被害人购物款。

防范要点:

1、接到此类电话与短信要保持沉着冷静,切勿轻信此类电话或信息内容,必要时与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联系核实;

2、不要听信对方收取“所得税”、“手续费”等汇款要求,不要轻易泄露个人银行账户与密码。

3、切忌“贪小”心理,坚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不慎汇款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QQ新用户上网必读

终于拥有一个QQ号啦,恭喜你!使用它咱就能以一个堂堂Q民的身份尽情享受丰富多彩的在线生活啦:聊QQ、打网游、养宠物、听音乐、看电影、写日志…… 然而,如果在快乐冲浪的时候一不小心被别有用心的人黑了一把那就太郁闷啦,所以,请您务必耐心地看看新用户安全指引,全网络通用,正所谓一劳永逸,相信这可以让你安全无忧地享受超级快乐的在线生活。

“IP\IC\IQ卡,通通告诉我密码”——注意保护隐私

你知道吗?许多人丢失的密码竟然是被坏人直接问出来的。记住啦,咱可不要向自称帅哥美女的陌生网友透露帐号密码和密码保护资料,也不要轻易向网友提供与真实身份有关的信息(姓名照片电话工作单位等等),因为坏人会充分利用这些信息窃取你帐户中的财产。

“盗号木马,今夜你会不会来?”——防木马防病毒

有没有注意到你的杀毒软件过期了,操作系统有漏洞了?此时,如果仍然随意下载文件、访问可疑小网站,你的计算机就很可能迎来不速之客——盗号木马,盗号木马能够盗取帐号密码,还能导致计算机变慢死机、意外重启…当然,新版本的QQ支持查杀最新流行木马,尽管如此,你自己还是要注意防范哟!

“馅饼”还是“陷阱”——小心网络骗子

网络骗子冒充腾讯客服人员通知你十分幸运地“中大奖”,引诱你向其汇款领奖;网络骗子以免费抢Q币、QQ靓号做诱饵,千方百计让你拨打声讯电话(2元/分钟),骗取手机话费… 很多年不见的老朋友突然在网上冒出来了,声泪俱下地向你借钱急用…. 网络骗子还有什么新花招呢?Q友们应该如何防御呢?

百毒不侵的真功夫——安全上网习惯

说来说去,网络黑手真是花样繁多防不胜防啊!但是,只要咱自己真正养成了安全的上网习惯,那就等于练就了百毒不侵的真功夫。所谓万变不离其宗,骗子的目的就是骗钱骗帐号骗小孩,只要咱提高防范意识,不贪图小便宜,就一定能让网络黑手无可奈何,望Q兴叹。

综上所述,安全上网必读可归纳为几句话,请你务必牢记:

个人隐私别透露,密码密保要记牢; 意外惊喜勿轻信,汇款领奖是骗局; 陌生电话勿拨打,话费损失找不回; 网络陷阱要当心,细心莫贪是关键.

网络聊天骗术要点

网络聊天防骗术要点

随着网民参与互联网活动的日益频繁,网络上的诈骗案件数量也呈上升的趋势,并且花样繁多、防不胜防。欺诈者利用不存在的高额现金或丰厚奖品诱骗用户汇款;冒充腾讯公司举办虚假的“免费送Q币,送五位QQ靓号”活动骗取高额通信费…

QQ安全团队根据近年来监测发现的欺诈消息和QQ用户举报的网络骗术案例,总结了常见网络骗术防御要点如下。请广大用户在上网时留意,谨防诈骗!

勿轻信“中奖”消息——利用“中奖”骗取汇款是最常用的网络骗术之一 诈骗流程:发送大量的中奖通知(提供兑奖联络方式)——(如网友与之联系)诈骗者以个税等各类名义要求汇款(提供银行帐号)——收到汇款(诈骗成功)——拖延时间要求再次汇款——诈骗者销声匿迹

不轻易拨打陌生的电话号码——拨打某些号码可能会被扣除高额通信费 拨打某些声讯电话通常需要支付高额通信费用。目前,不法分子常利用的诈骗手段是:花言巧语诱使用户拨打某声讯电话(费用通常是2元/分钟)激活某项服务或听取网友留言,从而榨取用户高额通信费用。

警惕冒充腾讯客服的电话号码——以任何借口索要汇款的“客服电话”均为假冒 截至目前,在QQ安全团队监测发现的诈骗案例中,传播者多集中在海南地区,传播者诈骗使用的所谓“客服电话”常为海南区号0898,敬请认准腾讯客服电话(0755-83765566)。

警惕冒充腾讯官方网站的网址——在虚假网站中输入帐号密码会被盗用 不法分子通过制作假冒的腾讯官方网站(如腾讯拍拍网、财付通网站),引诱用户输入QQ或财付通帐号,获取用户帐号后,会立即转移帐户中的财产。如果您的网络帐户中存在财产或重要隐私信息,请在输入帐号密码前注意确认所在网站是否为官方网站。

腾讯公司不开展“免费送Q币”活动

腾讯公司不会开展(也不会委托第三方开展)“免费送Q币”活动。请勿相信不良网站上的“免费送Q币”的虚假宣传,此类内容或链接常被别有用心者利用进行诈骗或发布商业广告。 此外,请网友不要购买非腾讯官方网站出售的廉价Q币,廉价Q币大多是通过“盗号”等非法渠道获得的,购买会存在交易风险。

腾讯公司不开展“免费送5、6位QQ号码”活动

腾讯公司不会开展(也不会委托第三方开展)“免费送5、6位QQ号码”活动。常见的骗术以提供“免费5、6位QQ号码”做幌子,当用户选择一个QQ号码时,会要求用户使用手机激活QQ号码以骗取高额电话费。

提示:免费获取QQ帐号的腾讯官方网站地址为:http://freeqqm.qq.com/

教你识破十种电子邮件诈骗

一、提供商业机会

这些电子邮件通常都宣称,你可以不必花太多时间或金钱就能赚得优渥之报酬,或声称可提供一个网际网路相关事业地赚钱途径.这些邮件大都有一长串地承诺,但却很少提及详细内容,而这些可能是非法多层次传销业者所伪装之商业机会.

二、提供'大宗电子邮件'商机

这些诈骗者在电子邮件中宣称,他可以出售电子邮件地址名单,内容数以百万笔,以提供你寄出自己地'大宗电子邮件'给这些人而交易获利;有些则宣称可提供自动送出电子邮件给成千上万收信者地电脑软体,或宣称可提供代你寄出大宗邮件地服务;有地则仅是告诉你可以用这种方法赚到许多钱.不过实际上传送'大宗电子邮件'可能违反网际网路服务提供业者(ISP)之规定,而所谓地软体也可能因ISP业者地封锁,只用一次就无法再使用.目前台湾已有类似地受害案例出现.

三、连锁信函

你是否曾有这种经验?收到一封好友或素未谋面地陌生人来信,告诉你他最近如何如何地不顺,结果因为写了这封'幸运函'后,变得多幸运;并且要你像他一样,将这封'幸运函'继续传播给更多地人.而且,信中还告诉你,如果你不理会这封信,你将会遭受到多大地灾厄,如果你把这封信传播出去,将有多大地幸运降临.这种老式地连锁信函(即幸运函)出现在电子邮件中是很自然地事,只是原来地'幸运'被改成了'财富'在这些电子邮件中,你会被要求寄出小额地金钱给名单上地四或五个人,同时把名单中第一个人地名字换上你自己地名字,再把修正后地电子邮件寄出给名单上地这些人,然后就等其他人'寄钱给你',你将收到一笔可观地财富.但几乎所有参加连锁信函地人都会损失他们地金钱.

四、家庭代工骗局

从报纸广告到电子邮件广告,这些家庭代工骗局都使用同一技俩.业者通常会宣称有很好地工作机会,而要求应征者做某一加工或组合工作,而这种诈骗方式通常需要先投资金钱在设备或材料上,并花相当多地时间生产某一公司答应要买回地产品上.但当你花了金钱及投入时间去完成加工组合产品,你可能发现促销者声称你地作品并未达到他们地'品质标准',而拒绝付钱给你.

五、健身及瘦身减肥骗局

这些电子邮件中声称,他有能让你不必运动或改变日常饮食,就可减轻体重地药丸,可融化脂肪细胞使身体吸收地草药秘方,及治疗阳萎与秃头掉发等,这都是充斥电子邮件信箱地诈骗术之一.这些广告通常都有某些消费者'证实'十分有效,或一些从你从未听过地'外国著名医学专家'所做地证词,而且使用如'科技大突破'、'奇迹般地痊愈'、'独一无二地产品'、'秘方'及'祖传秘方'等之广告用语.事实上,这些'秘方'产品可能使你花钱又伤身.

六、不劳而获地所得

有些电子邮件宣称他们有目前最时髦地快速致富方式,如在世界货币市场上套汇赚取无止境地利润;这些简讯中通常都描述着各种轻松赚钱地机会.而实际情形是,如果这些方法真地有效,这些人为什么不赶快去赚钱,还要在网路上打广告,找人一起'赚钱'呢?

七、免费赠品

有些电子邮件宣称免费提供价值不菲地物品,如电脑、大哥大或其他高价值电子产品,但这些赠品赠奖邮件会要求你先缴交一笔'行政费用'--如'邮寄包装费用'或'15%地所得税'-或其他费用;当你付了这些费用后,奖品可能永远不会来,也可能奖品只是外面夜市或地摊上地便宜货,价值不及其所宣地十分之一,而你所交地'邮寄费'或'所得税'远比奖品价值还高.有地赠品赠奖邮件则要你先付费加入成为俱乐部会员,然后你将被告知,如果要得到免费奖品,你必需引介一定人数加入成为俱乐部会员.但几乎所有地所得都归于领头促销者,很少或几乎没有任何所得可归于付费参加地消费者.

八、投资机会

这种投资诈骗方式通常会在电子邮件中承诺可观的高投资报酬率且宣称没有任何风险,以吸引投资消费大众。这些信函中对投资本身描述模糊,但却强调高报酬率。他们会声称,公司与高层有财务关系,他们有私人管道可通内线消息,保证该项投资一定成功,或宣称在一段时间后他们会买回该项投资。事实上,他们是利用后加入者的钱支付给较早加入者,使先加入者相信投资方法确实有效,而鼓励他们投资更多。而最后,因为没有足够的钱来继续刺激收入,整个投资计划终将失败,损失的仍是一般投资人。

九、以宽松条件保证获得贷款或信用卡

就像报纸小广告一样,这些电子邮件宣称可提供不需任何条件的小额贷款、汽车质押贷款或房屋二胎贷款,或是声称,不管你个人以往信用如何,保证可以取得免担保信用卡。通常,诈骗者会宣称这些资金是由'海外银行提供',或是'主妇集资',而实际上可能只是骗局,或根本就是由地下钱庄所作之广告,利率永远高得吓人,而且可能有黑道在背后主事。而当你提供资料申请信用卡后,信用卡可能永远到不了你的手上,而你却可能因别人冒用'你的'信用卡而背负一身债。有时候他们会要你吸收'会员',号称可提供你赚钱的机会,目的就是要你吸收更多人受骗上当。

十、渡假村广告或旅游奖品促销

你可能会收到一些电子邮件,恭喜你'中奖',可以用非常吸引人的价格获得一次不可思议的渡假旅游,或说你已经被'特别筛询,可以获得电视、录影机、高级音响,条件是请你与你的配偶一起去听一次为你们'特别安排'的渡假旅游说明会,这也是充满电子邮件信箱的骗术之一。通常,这类的骗术是,你会被要求先以信用卡刷下一堆帐单,预定你的行程,或你会被以紧迫钉人,听四、五个小时以上疲劳轰炸的'说明会'方式,以信用卡分期付款,买下某一渡假村的权利。但是,实际上你所预订的邮轮可能看起来像港口的拖船,旅馆住宿设备可能是普通的,而你如果想升级,则可能必需要付更多的钱。依照你想要的时间安排行程也可能需要额外的费用,渡假村也能是一个普通的旅馆或与世隔绝的小村落。

这些诈骗型态实际上都可能在平面媒体或以其他方式出现过,如公平会以往曾处分过的家庭代工及旅游渡假村广告,只是现在转换成利用网际网路传播,其行为更加隐秘,也较不容易发现邮寄的来源或广告主。公平会建议,民众在使用网际网路时,应该慎防这些骗术,如果有发现这些不法行为,立即向相关单位举发,如果是涉及诈财或吸金行为,可向公安部门(网络犯罪防治中心)检举,而若有涉及不公平竞争行为之不实广告或非法多层次传销行为,可向工商局检举,工商局只要接获检举,一定会严查到底。

高考招生网络诈骗

高考招生网络诈骗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将传统虚假宣传和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相结合发布虚假信息。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散布有所谓的“内部招生指标”或“计划外招生指标”,或者利用网络散布经篡改或断章取义的国家招生录取政策,混淆视听。

二是仿冒国家及各地招生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不法分子将自己开设的网站设计制作成与政府官方招生管理网站的外形或域名相似、内容及功能相仿的页面,或非法链接到官方网站的页面来误导考生,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和欺骗性,鉴别难度大。

三是利用网络窃取或篡改考生电子信息。2008年某高校的计算机系统受到黑客侵袭,被恶意窃取和篡改录取信息,一些考生受不法分子的蛊惑,交纳了几万到十几万元不等的所谓“手续费”。

如何防止受骗?考生及家长应坚信国家及各地招生考试机构的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严肃性、严密性和“阳光高考”的公正性,不要有侥幸心理,轻信与国家政策相悖的谣言;同时,应牢记国家及各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官方网站的网址并直接输入,尽可能少使用网络上提供的搜索引擎搜索;在选择上网环境时,要注意检查所使用的上网计算机的安全性是否可靠,是否有系统漏洞、病毒等;在进入相应的官方网站进行信息查询或信息登记时,注意按照使用说明正确操作,在进行有关信息登记后,一定要退出系统,不要委托他人进行网上的信息查询或信息登记操作,以免自己的信息被窃取。

警惕经济诈骗的十二种招术

在利益趋动下,一些不法分子,屡屡实施诈骗活动,造成大量群众上当受骗。

招数一:合同诈骗。这是犯罪分子常用的诈骗手段之一。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如下手段达到诈骗目的:一是用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三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四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五是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招数二:运输诈骗。嫌疑人的手段一般是:一是伪造或者利用他人的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车证等有效证件以及机动机辆的号牌,以躲避公安机关或被害当事人的追查。二是整个作案过程地区跨越性很大,采取在甲地进行犯罪预备,乙地具体实施,丙地销窝赃的手法。三是利用小型或个体中介公司经营不正规的漏洞进行诈骗。

招数三:金蝉脱壳。通常诈骗者会先租用一个商铺或是出租屋、甚至是空地,然后要求你送货到其租用的地方,并称卸完货后再带你去收取货款。但在途中,他们往往会想尽办法借故离开,等你发现不妥返回卸货地点时,货物早已被人全部运走。

招数四:空头支票诈骗。一是用伪造的资料骗取工商登记,设立办公地点后开办虚假公司,再用伪造的印章到银行申请账户,骗购银行支票或领取公用凭证及相关票据。二是编造谎言,以急需某种产品为由,承诺能按期支付货款,骗取受害单位信任。三是与多家企业签订购物合同,履行几次数额较小的合同以骗取企业信任后,再与企业签订货物款额较大的合同,用空头支票购货行骗。四是一旦行骗得逞即关闭通讯工具逃匿。

招数五:以传真电汇单骗钱。诈骗者向你购货,并把电汇单传真给你,待款到后发货。前几次交易都正常进行,等得到你的信任后,他们便急着要货,要求你收到传真后先发货,待货发出后,他们便马上到银行终止这笔汇款,利用传真电汇单与实际到账时间的时间差实施诈骗。

招数六:以代销为名进行诈骗。诈骗者先注册一间公司,然后声称自己怎样有实力,销售能力如何强大,接着先帮你买少量货物进行销售,在得到你的信任后,便大量的要货(先销售后付款),金额越滚越大,就这样把你的钱给“代”走了。

招数七:偷龙转凤。诈骗者先打电话给你,称有某种货物供应,并以一个比较优惠的价格吸引你,当你同意进货时,他们则要求你要先办一张汇票,传真过来,以证明自己的资金实力才肯发货。他们收到汇票的传真件后便克隆一张一模一样的汇票,然后称已发货,并来到你的公司要求验真票才能提货,就在验真票的时候他们便用克隆的假票偷换真票,再推说货要明天到,到时候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然后逃之夭夭。

招数八:信用证诈骗。犯罪嫌疑人一般手段是:一是伪造单据,骗走货款。信用证诈骗犯罪分子在根本没有把货物装上船的情况下,伪造提单发票、保险单、装箱单等,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空子,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一致,向议付行、开证行骗走货款。还有的犯罪分子伪造提单,在目的地提走货物。二是以假充真,依次充好。诈骗分子以假货冒充真货,犯罪分子在取得船务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后,以各种单据为凭,向银行支取货款,待货到后启箱验货,才发现诈骗犯罪分子是将国产货冒充先进设备,或用过时的旧机器冒充先进的新机器,甚至是一堆拉圾。

招数九:利用运输车藏暗格进行诈骗。诈骗者在送货过程中,在运货的汽车中安装一个装满水或者装沙的暗格,然后运货给你,过完地磅后,把货物运到你指定的地方卸下,在返回地磅回皮的过程中,偷偷把水或沙放掉,这样就等于加重了货物的重量,致使买货方供高价得到少量货物,给买货方造成损失。

招数十:贪便宜反遭损失。嫌疑人先与当事人签订合同,购买当事人的优等品,并称一个月后付款。但在交易过程中,诈骗者却要求更换另一种款式(二等品)。当事人当时就说:这是二等品,价钱稍低。诈骗者却说:没关系我就喜欢这款。诈骗者还会说:出货单还写优等品和单价,到时候给我一点回扣就可以了。当事人沾沾自喜,以为沾了便宜,二等品买了优等品的价钱,于是就发了二等品。结果一个月后,对方不付款,理由是收到货物与合同所签不符合,即使是打官司,当事人就也只有输的份。

招数十一:114查询台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以事先利用电信部门在受理电话登记时的制度漏洞,开通某金融分支机构的单位电话,并在114查号台登记备案,后将这些固定电话转移到犯罪分子的手机上,以便随时应付上套单位的电话查询,另有犯罪分子出面,持假的汇票到企业订购货物,在验票时会怂恿受票单位先到114查询台查出票银行的电话,再根据查到的号码打电话核实。

招数十二:“装弹弓”诈骗。犯罪嫌疑人先准备好各类产品,然后与你签订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你要先付订金,并规定在某月某日某地全部提货。到了提货日的前一天晚上,诈骗者来电话说由于某原因明天不能提货,请等待通知,全部损失由他们负责。等待几天后仍没有消息,你于是便到对方公司追货,但对方反咬一口,说你违约在先,没有准时来提货,造成仓库无法清空,新货无法进来,还要你赔偿损失。

银行卡防盗、骗七要诀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实施盗窃、诈骗的犯罪案件持续攀升,给广大持卡人带来重大财产损失。现介绍几种防范银行卡被盗取的办法。

要诀一:自助取款先三查。当进入自助银行之前应先做到“三查”:一查门禁器是否有其它异物覆套,防他人安装读卡器克隆银行卡信息;二查ATM机插卡口是否有异样,防止他人做手脚造成恶意吞卡;三查ATM机按键上方是否有微型拍摄装置,防他人偷窥密码。

要诀二:遇有吞卡要三不。一不立即离开,防止被人窃卡取钱;二不相信旁边张贴的“紧急通知”、“使用须知”或“温馨提示”,防止移花接木转移资金;三不让他人代为操作,防止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外泄。同时,及时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或报警。

要诀三:生人搭讪莫理会。用故意搭讪或故意丢物等方法使持卡人在ATM机取款时转移或分散注意力,然后伺机调包换卡,是银行卡犯罪的常见手法。因此,在进行ATM机取款时千万别理会陌生人的搭讪或干扰,应时刻保持银行卡在自己可控的视线范围内,遇有紧急情况先行退卡,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要诀四:不明信息切莫回。当你收到来历不明的手机短信、语音电话或电子邮件等信息,并被告知银行卡出现资金异常或被他人冒、盗时,千万别按其提示进行回应操作,如有疑问直接向银行公开的客服电话进行查询,以防银行卡信息泄漏或卡内资金被他人转移。

要诀五:输入密码要遮盖。当你在ATM机上取款输入密码时,记住请用物体或者手进行遮盖,这是防止银行卡密码被窃取最简单、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

要诀六:使用密码定期改。自始至终,且用自己重要日期组合或多卡统一的密码极易外泄,从而增加用卡风险,所以银行卡密码应定期更改,以防别有用心之人窃取。

要诀七:开通短信防盗好。持卡人可到银行开通银行卡资金变动手机短信提示,遇有卡内资金发生变化即可在第一时间知晓,如发生卡内资金被盗取,立即通知银行并报警。

防范网络诈骗小常识

当前随着网络、电信技术的日益飞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网络、电信等媒介实施各种诈骗活动,打击和防范诈骗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话题,一方面,警方要重拳出击,打击不法活动,另一方面,就要靠全体网民共同努力,提高基本的防范意识和识破诈骗的能力。我们要学习一定的防范诈骗的基本知识,提高防范诈骗的基本能力,遇到实际问题,忌盲目,多思考,千万不要被某些假象所迷惑。实际上诈骗手段虽然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

一、网上中奖诈骗

提示:网上中奖诈骗是指犯罪分子利用传播软件随意向互联网QQ用户、MSN用户、邮箱用户、网络游戏用户、淘宝用户等发布中奖提示信息,当事主按照指定的“电话”或“网页”进行咨询查证时,犯罪分子以中奖缴税等各种理由让事主一次次汇款,直到失去联系事主才发觉被骗。当您登陆QQ或打开邮箱时是否会收到一些来历不明的中奖提示,不管内容有多么逼真诱人,请您千万不能相信,更不要按照所谓的咨询电话或网页进行查证,否则您将一步步陷入骗局之中。如有类似事情发生,可通过114查询官方电话号码,进行电话询问。

案例:王先生在家上QQ时,屏幕上弹出一条中奖信息,提示王先生的QQ号码中了二等奖,奖金58000元和一部“三星”牌笔记本电脑,王先生喜出望外,想都没想就按网上留下的电话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对方要求王先生在得到奖品之前必须先汇1580邮费,王先生马上照办,对方又要求汇3880元保证金,王先生再次照办,对方再次要求汇7760元的个人所得税,王先生接着照办,对方最后要求还得再汇6000元的无线上网费,王先生汇完钱后就再也联系不上对方了,这时他才发觉自己被骗了。

二、网上购物诈骗

网络购物诈骗是指事主在互联网上因购买商品时而发生的诈骗案件。其表现形式有以下6种:

1、多次汇款——骗子以未收到货款或提出要汇款到一定数目方能将以前款项退还等各种理由迫使事主多次汇款。

2、假链接、假网页——骗子为事主提供虚假链接或网页,交易往往显示不成功,让事主多次往里汇钱。

3、拒绝安全支付法——骗子以种种理由拒绝使用网站的第三方安全支付工具,比如谎称“我自己的账户最近出现故障,不能用安全支付收款”或“不使用支付宝,因为要收手续费,可以再给你算便宜一些”等等。

4、收取订金骗钱法——骗子要求事主先付一定数额的订金或保证金,然后才发货。然后就会利用事主急于拿到货物的迫切心理以种种看似合理的理由,诱使事主追加订金。

5、约见汇款——网上购买二手车、火车票等诈骗的常见手法,骗子一方面约见事主在某地见面验车或给票,又要求事主的朋友一接到事主电话就马上汇款,骗子利用“来电任意显软件”冒充事主给其朋友打电话让其汇款。

6、以次充好——用假冒、劣质、低廉的山寨产品冒充名牌商品,事主收货后连呼上当,叫苦不堪。

案例一:赵先生在网上订购了一台售价仅为680元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按照销售电话与卖方取得联系后,卖方以各种名义让赵先生先后五次汇了8000元,最终也没有把货送到赵先生手中,赵先生要求退款,对方答应退款,又用各种理由让事主向同一账号汇款17800元,这以后赵先生就再也联系不上对方了,原来自己被骗了。

案例二:郑女士在网上发现一条出售诺基亚手机的信息,与对方取得联系后,在银行向指定帐户汇款1000元,后对方以未收到汇款为由,让郑女士连续两次汇款,然后,对方提出要汇款总额到5000元以后方能将以前款项退还,郑女士再次汇款,最后,对方又以担负保险金、运费等名义要求郑女士多次汇款,最终郑女士与对方失去了联系,这才发现被骗。 提示:上面列举了这么多种诈骗手段,您一定会问,哪些人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侵害对象呢?据数据显示,年龄在20至30岁之间,受过高等教育的网民是最容易受到这类不法侵害的,尤以大学在校生和公司职员为最多。此外,喜欢上网,对网络世界有一知半解的中老年人,也可能成为网络诈骗的受害者。网上购物要选择如“淘宝网”等大型购物网站,一定要用支付宝,一旦商家提出不接受支付宝的各种理由时,千万不要相信,尽量不用直接汇款方式,一定要货到才付款。

三、“网络钓鱼”诈骗

“网络钓鱼”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和伪造的互联网站进行诈骗活动,获得受骗者财务信息进而窃取资金。作案手法有以下两种:

1、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不法分子大量发送欺诈性电子邮件,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

2、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假冒银行网站,当用户输入错误网址后,就会被引入这个假冒网站。一旦用户输入账号、密码,这些信息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窃取,账户里的存款可能被冒领。此外,犯罪分子通过发送含木马病毒邮件等方式,把病毒程序置入计算机内,一旦客户用这种“中毒”的计算机登录网上银行,其账号和密码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所窃取,造成资金损失。 案例:北大某文科院系的大二学生小A最近是“背”了点。在一次网络购物中,他被整整骗去了5000元。回忆受骗过程,小A满是痛苦:在点开了某网站卖家给的链接后,他进入了一个类似“工行网上银行”的网站,当按要求输入自己的卡号和密码时,页面却弹出“对不起,您的操作已超时,请返回重新支付!”的提示。于是他重复刷新,反复输入口令和密码,而实际上,他每输入一次,卖家就会从卡上划走1000元,最后,整整5000元便不知不觉地流走了。

四、利用网络游戏装备及游戏币交易进行诈骗。

案例:网名为“战将”的游戏玩家告诉记者,他玩《暗黑》游戏已有一年多时间,一次他突然接到一位玩家的信息,说有高等级的盔甲和魔法道具出售,其中一套80级的盔甲正是他一直梦寐以求的。为能够快速升级,他最终与这位玩家谈妥以1200元的价格成交,但当他将钱如数汇入对方银行账户后,玩家从此消失,此时他方才醒悟自己被骗。 提示:网络游戏装备及游戏币交易进行诈骗。伴随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针对虚拟网络游戏的诈骗案件不断增多,常见的诈骗方式一是低价销售游戏装备,犯罪分子利用某款网络游戏,进行游戏币及装备的买卖,在骗取玩家信任后,让玩家通过线下银行汇款的方式,待得到钱款后即食言,不予交易;二是在游戏论坛上发表提供代练,待得到玩家提供的汇款及游戏账号后,代练一两天后连同账号一起侵吞;三是在交易账号时,虽提供了比较详细的资料,待玩家交易结束玩了几天后,账号就被盗了过去,造成经济损失。

五、其他

订购机票、火车票诈骗

针对大学生毕业生就业、在校生兼职的诈骗

针对各种资格、等级考试的网络诈骗

针对学术论文的最新形式网络诈骗

防范电信诈骗小常识

一、利用发布手机用户中奖信息进行诈骗

案例:2007年1月,吴某收到一条手机短信,称其在香港星空集团抽奖活动中中奖:奖品为价值人民币98000元的千里马轿车一辆。吴某与对方联系后,对方以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为名,让其向指定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6010元。

提示: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群发中奖信息,称收到短信的用户中奖(奖品丰富),用户相信之后就与犯罪分子联系,对方称要得到奖品必须先汇税,等用户相信之后汇钱过去,犯罪分子就得逞了,短信中奖信息都是假的,无一例外。

二、谎称银行卡消费进行诈骗

案例:2007年1月,曹某收到短信称:“北京工行用户,您于1月10日在北京市沃尔玛商场购物4800元,将在结帐日从您帐户扣除,有疑问请咨询工行信用卡部:010-5126****”。事主随后打该电话询问,有一个男子自称是银联管理公司的科长,以要给事主的卡加密为由,叫事主把钱打入指定帐户,曹某将39000元打入了这个帐户,后发现被骗。

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群发诈骗信息,称用户的银行卡在某大型城市或商场消费了几千元现金,如有疑问请拨打xxxxx电话咨询。如收到该诈骗信息的同学信以为真就会打犯罪分子提供的电话,打过去之后,犯罪分子就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称同学的身份信息泄露,于是就会提供所谓公安局电话要求同学报案,同学电话打过去之后,所谓的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会称同学的身份信息被泄露,现在这样的事情很多,并询问同学是否有别的银行卡,如有要迅速处理银行卡上的钱至安全帐户,其会提供所谓银行安全科的电话,待同学拨打该电话后,所谓的银行安全科人员就会谎称同学的银行卡内的钱不安全,要求同学将银行卡内的钱转账至其提供的所谓银行安全帐户内,同学一但转账,犯罪分子的诈骗就得逞了。

提示:遇到此类信息切忌盲目相信,此类信息都是假的,千万不要理睬,不放心的话拨打诸如95568等正规银行服务电话咨询,也可以拨打110电话咨询。

三、假冒执法人员诈骗

案例:(1)2010年10月10日18:30时许,本市某高校留学生梁某某到市文保卫分局沪东高校派出所报被诈骗。案情如下:梁某某当日下午13时左右接到一个女子自称是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称他们正在办理一起贩毒案件,有人冒用梁某某的身份在武汉开办了一张交通银行卡,卡内资金涉及贩毒资金,要扣除其银行卡内的资金,并把电话转到武汉江濮派出所,一个自称陈强的警察让梁某某在电话里报案,为此,梁某某信以为真。他们又让梁某某重新办一张建设银行账户,要求其把他原来的农行卡里9200元钱取出存入新的建行卡内。梁某某听信所谓“执法人员”的警告,到校外门口旁边的农业银行将钱取出,然后到校外的一家建设银行里办理建设银行卡(6227001216110101767)。这其中电话一直未断,他们继续让梁某某在自动存款机上将钱再转入他们给的“安全账户”——(6227003324860092414),梁某某按他们要求就把钱转了进去。过后梁某某发现不对,感觉被骗,遂到沪东所报案。

(2)2010年10月11日23:40分许,本市高校学生詹某某到市文保分局沪东高校派出所报被诈骗,案情为:詹某某于当日下午15时在宿舍接到一个录音电话,对方告诉其是重庆渝中区公安局的陈警官,电话号码023-63843355,一个女主任的手机号码:15221814217,说其有一张刑事传票,编号为1078,(其内容为其在重庆工商银行透支了10000多元),并称其涉嫌毒品案件,要查一下她的账户,同时要求其不要把这件事情告诉别人。詹某某就按照对方的提示要求,把自己网上开户的中国银行银行卡(4563510800032428335)账号信息、账户密码及动态口令告诉他们,还按照对方要求,在校外银行的柜台上将银行账户内的港币换成人民币。被害人詹某某由于害怕自己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安全出问题,就听信了对方的谎言,被犯罪分子任意摆布,将自己网上银行账户的信息悉数告诉了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过后詹某某觉得不对劲,大约20时左右回到宿舍上网查询,结果发现他的账户上人民币22232元被网上转账到对方的账号(6013823600025611210),才发现自己被骗,遂到派出所报案。 提示:接到所谓电信、执法机关以电话欠费、账户被盗用等的声讯电话或消费扣款成功请查询等信息时,不要轻易相信,秉持“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的心理,因为账户内的资金掌握在你自己的手中,只要你不泄露账户账号、密码等信息,谁也无法取走你的钱。即便确有案情,执法机关也只能冻结你的账户,并且应由执法人员上门见面(出示工作证件)核实相关案情,而不能划转你的资金,所以广大朋友千万不能将自己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转入所谓执法人员提供的“安全账户”,不管对方提出任何理由。一旦发现诈骗案情,请及时报案。

四、发手机短信要求汇款

(1)换账号汇款如您准备汇款时收到“我的手机没有电了(卡坏了,速把款打入此账号:X行,账号XXXXXXXXXX,户名:XX”的时候,就容易不加识别的汇款打入骗子的账户中。

(2)爸妈快汇钱如您正好有儿女在外读书、工作,收到“爸妈,我的钱包手机被偷了(我出车祸,在医院),等钱急用,请速汇XXXX元到我的朋友的XXXXX卡上,一定要快”这样的短信往往也容易上当受骗。

五、猜猜我是谁

犯罪份子突然打电话给你,让您“猜猜我是谁”,当你碍于情面在自己的朋友、亲友之间联想猜测对方身份时,此时犯罪份子会顺势说:你猜对了,并称近期要来最生意,看望你。之后,又称在来途中发生车祸等向你“借”钱。

六、吸话费类

电话吸费诈骗是新型的诈骗形式,嫌疑人与运营商合作,注册一个特殊的服务号码(声讯电话号码),使用工具拨打事主电话接通后自动挂断,如果事主回电话,电话将被直接接到特殊声讯号码上,强行吸收事主话费,一次少则30元,多则几百元。

案例:2007年9月,周先生的手机上显示了一个陌生的手机号码。周先生的刚换过手机,许多朋友的电话没有留存。于是回拨过去,每次都是被挂断。月底交费时才发现,多出了几百元的特殊服务费。

提示:骗子的电话号码:陌生的手机或小灵通号码常见的情况:只响一声就挂断;回拨过去就被挂断、盲音或没有任何声音。应对:对此类号码不要回拨,更不要多次回拨。

网络诈骗手段翻新

随着网络的发展,上网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它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实施“网络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近期,北京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不法分子实施“网络诈骗”的手段又有所翻新。以下介绍的是近期网络上常出现的五类诈骗手段和四类新型诈骗手段,警方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在此也提示广大市民应注意加强防范,谨防上当受骗,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常出现的5类网络诈骗手段:

(一)仿冒知名大型网站举办抽奖活动

特点:嫌疑人仿冒知名大型网站举办抽奖活动,制作钓鱼网站,并通过电子邮件、短息、飞信等方式发送诈骗信息,谎称网民中奖,且数额巨大。网民要领到奖金,需缴纳领奖的各种费用,而网民一旦将钱汇到嫌疑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便再也无法与嫌疑人取得联系。此类诈骗手段,嫌疑人常使用雅虎、腾讯、新浪、央视非常6+1、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等知名栏目、网站作为诱饵,制作钓鱼网站。

(二)以极低的价格批发销售手机充值卡

特点:嫌疑人制作钓鱼网站,以极低的价格(通常为0.5折或0.6折)批发销售手机充值卡,诱使网民误认为是难得的投资机会,大量购入此类假冒手机充值卡。当网民发现手机充值卡无法进行充值,再次联系嫌疑人时,嫌疑人又以各种借口要求网民支付所谓“开通费”,随后网民便无法与嫌疑人取得联系。

(三)以各种名义要求网购网民重复汇款

特点:嫌疑人冒充卖家,在购物网站上与网民进行交易。当网民将货款汇出后,嫌疑人以各种名义要求网民重复汇款。其中,常见名义包括:一是谎称其货品为走私物品或海关罚没物品要求网民支付一定的保证金、押金、定金;二是谎称网民下订单时卡单,要求网民重新支付或重新下订单;三是谎称支付宝系统正在维护,要求网民直接将钱汇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四是谎称购物网站系统故障,要求网民重新支付;五是谎称网购账户被冻结,网民要解冻,需要支付一定费用来激活账号;六是网民在网购飞机票时,嫌疑人谎称网民提供的身份信息有误,要求网民重新支付购票款;七是谎称需要进行资质验证,要求网民支付验证资质费;八是谎称网民在购物网站的积分或信誉不高,要求网民注册VIP会员,支付VIP会员入会费等。

(四)招聘打字员或兼职

特点:嫌疑人制作钓鱼网站,假借各大出版社的名义,谎称招聘打字员或兼职,诱使网民应聘。在应聘时,嫌疑人以各种名目要求应聘的网民先交纳一定费用,当网民将稿件录入完毕后,准备交给所谓的“出版社”时,已无法联系嫌疑人,才发现自己受骗。

(五)预测彩票

特点:嫌疑人制作预测彩票的钓鱼网站,吸引网民入会。网民交纳一定的入会费才能入会,而后嫌疑人还以各种名目向网民索取高额的所谓“专家预测费”。在发现没有中奖后,网民才察觉已经受骗,此时已无法与嫌疑人取得联系,交纳的各种费用更是无从追回。

四类新型诈骗手段:

特点:嫌疑人制作钓鱼网站,以提供贷款需要先期支付一定服务费为由实施诈骗。

典型示例:警方接一事主举报称:最近缺钱急用,想小额贷款周转,于是在网上找到了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银行担保贷款5万元,贷款月利0.6%,年利7.2%,还签了合同。合同里面规定交300元的服务费,于是打了300元服务费过去。几分钟之后,对方客服打来电话说:最近国家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由于贷款是无抵押贷款,要事主再打5000元过去考验还款应急能力。事主于是知道上当受骗。

(二)以在淘宝网提供刷信誉服务为由实施诈骗

特点:嫌疑人通过QQ或制作钓鱼网站,谎称可以为淘宝店主提供刷信誉、刷钻等服务,需要网民支付服务费。

典型示例:警方接一事主举报称:他是一个淘宝普普通通的5星信誉小小卖家,一直困惑于信誉不高,生意难做。听人说可以互相刷信誉,所以他也学大家刷信誉,结果由于没经验,今天被一个骗子骗了钱。

(三)假借推荐股票为由实施诈骗

特点:嫌疑人制作钓鱼网站,以为网民推荐股票为由收取保证金、会费、融资款等各种费用。

典型示例:警方接一事主举报称:被某证券公司网上以推荐股票入会为名,先后骗去10000元保证金,680元会费,及10万元融资款,后觉得不对要求退款,中断业务,被告知要再汇15万元保证金才能全部退回自己操作。后该公司网站关闭,联系不上了。

(四)假借代办北京户口为由实施诈骗

特点:嫌疑人通过加QQ好友,谎称可为网民代办北京户口,要求网民支付相关费用。

典型示例:警方接一事主举报称:有人通过QQ加好友联系他,说能办户口(进京),正好事主朋友的孩子因上学方面想争取一个集体户口。于是事主分三次总共汇了三万五千元整,后发现自己是被骗了。

警方提示:“网络诈骗”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法分子利用的是受害者贪图便宜的心理,因此警方提示广大市民,天上不会掉馅饼,如果真有“馅饼”,那肯定是圈套或者是陷阱;平时多注意收集和了解最新的诈骗方法,这样可以很快识破骗子的计量;在网上进行付款交易时,最好通过中介机构,不要直接把钱汇入对方的帐户;在电脑上安装最新的安全软件,及时帮助用户发现网络中可能存在的诈骗行为。

网络诈骗犯罪防范对策

目前,各网络运行商与通讯运行商及各级管理部门正与各级公安机关通力合作,一方面通过自己的管理与技术手段封堵各类虚假信息,加强防范;另一方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对利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的打击力度。更重要的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此类犯罪防范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发生。

网络诈骗中骗子利用某些网络商务平台缺乏有效的信用认证的缺陷,在事主上网聊天、玩游戏时伺机利用弹出链接的中奖信息,或直接向事主的电子邮箱中发布中奖信息,利用事主关注精力分散,防范意识较为薄弱的弱点,从而屡屡诈骗得逞。

经分析,网络诈骗受骗人群中男性占67%,女性占33%;从年龄段上看,30岁以下的占72.3%,尤以20-30岁的人群为主要受骗人群,占56%,30-50岁的占23.5%,50岁以上的仅占4.2%;从职业类型分析,以职员和学生最多,分别占受骗人群的34%和15.2%,其次是无业人员占12.8%、农民占6.1%;文化程度大多数为初高中和大专,其中也不乏有高知人员上当受骗。

面对互联网上的种类繁多的诈骗犯罪活动,如何才能识破骗局、避免上当呢?北京市公安局建议您使用以下几种方法来避免受骗。

一、用搜索引擎搜索一下这家公司或网店,查看电话、地址、联系人、营业执照等证件之间内容是否相符,对网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正规网站的首页都具有“红盾”图标和“ICP”编号,以文字链接的形式出现。

二、看清网站上是否注明公司的办公地址,如果有,不妨与该公司的人交涉一下,表示自己距离该地址很近,可直接到公司付款。如果对方以种种借口推脱、阻挠,那就证明这是个陷阱。

三、在网上购物时最好尽量去在现实生活中信誉良好的公司所开设的网站或大型知名的有信用制度和安全保障的购物网站购买所需的物品。

四、不要被某些网站上价格低廉的商品所迷惑,这往往是犯罪嫌疑人设下的诱饵。

五、对于在网络上或通过电子邮件以朋友身份招揽投资赚钱计划,或快速致富方案等信息要格外小心,不要轻信免费赠品或抽中大奖之类的通知,更不要向其支付任何费用。

六、对于发现的不良信息及涉嫌诈骗的网站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警惕传销的5种“洗脑”方式

1、充满热情的接待

利用朋友间的信任和年轻人希望生活得更有激情的心理特征,以干一番事业为诱饵,将朋友骗至目的地。到达目的地后,朋友热情接待,大家在一起喝茶聊天,营造欢乐氛围,并安排游览当地山水风光。其实,这只不过是对新骗进来的人制造的假象而已,“朋友”其实只是这个传销组织中级别最低的“业务员”,“业务员”的工作就是负责把自己的同学和朋友骗过来。

2、“成功学”的灌输

进入传销组织后,便开始接受洗脑培训。授课人一般都讲得天花乱坠,结合社会实际和个人经历,分析影响成功的因素,将现实中某些问题无限夸大,把过去的那个“我”全盘否定,让每一个听课人的激情开始膨胀,准备干一番大事业。最后,授课人便鼓动大家放下一切,马上行动,快速成功。

3、“直销”掩盖下的“传销”

初入传销组织,需要上很多的培训课。而在讲课时,“讲师”从来不会说自己是在搞传销,而是说在开展合法的直销。如果加入公司需“买”一套产品,以后你就介绍别人加入组织,你介绍的人越多,工资升得越快,从几百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4、“磨砺意志”的假象

传销组织往往会有“晨练”活动。先是读书、背书,大多是一些关于成功学、营销学方面的书。接着站5分钟的军姿,之后是开心一刻,每个人都要争先恐后地讲一个笑话,目的是扫除前一天心中存在的阴影。最后是即兴演讲,目的是锻炼口才。为了制造假象,大家同吃同住,睡地铺、吃粗茶淡饭。这种貌似平等的地位,也许更能激发受骗者干一番大事业的热情,吃着烂菜想暴富,今天睡地板,明天当老板。

5、“ABC”法则的“教育”方式

“ABC法则”即A带B来了之后,A不能做B的思想工作,而是让C来做B的思想工作。A负责把C神化,C对B进行思想灌输。

警惕不法分子借助互联网假冒招标单位

公安机关工作发现,有不法分子利用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招标信息实施诈骗活动。据了解,一些企业在网上发布服装采购、办公家具采购等招标公告后,发现有人持从网上下载的招标公告到企业办理投标申请,其持有的招标公告内容与企业发布的招标内容相同,但联系人与联系方式被篡改。网上发现了大量此类联系方式被篡改的招标公告,不法分子利用这种手段假冒招标单位,诈骗投标单位钱财。云南、安徽均发现了此类诈骗活动

公安机关提醒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对网上各类信息应审慎对待,仔细甄别,谨防上当受骗。

警惕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网上关联程序”诈骗

公安机关工作发现,有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网上关联程序”进行诈骗。

“银行卡网上关联程序”是指持卡人办理了银行卡网上银行业务后,在该银行网站上输入身份证号和密码,同一银行办理的其他银行卡均可在网上显示,并仅通过密码而无须插入U盾即可以实现关联账户之间的相互转账。黄某为办理高透支额的信用卡,在网上结识了徐某。徐某授意黄某先在银行办一张借记卡,称用于制作虚假的资金存取记录以提高透支额度。黄某用其妹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和其妹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徐某。徐某以做资金存取记录时需将钱取出存进为由向黄某索要了密码。尔后徐某又让黄某以其妹名义再办一张借记卡并存8万元,称用以编造资金存取记录。黄某照办后不久即发现第二张卡里的钱全部被转走。经查,不法分子利用黄某妹妹的身份证复印件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再通过使用“银行卡网上关联程序”,把第二张银行卡和第一张借记卡进行关联,使之能相互转账,借机盗取资金。

公安机关提醒公众注意,应通过正规途径办理信用卡,不要轻易泄漏身份资料和密码,办理不同存折的密码不要完全相同,以免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等方法盗取卡内资金。

警惕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签订股票投资合同实施诈骗

公安机关工作发现,有不法分子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股票投资为名实施合同诈骗。如王某通过网上找到一个名为“上海新世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站,声称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经与其工作人员洽谈,王某与该公司签定委托合同,约定王某出资20万元,每月付管理费3000元,委托该公司代理投资股票。但王某汇款后,“上海新世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站即被删除并无法联系。

公安机关提醒公众,网上一些“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以代理理财为名,承诺只赚不赔,每月只收取少量管理费,但当受害人投入资金后,这些“公司”即捐款逃匿。投资者一定要提高警惕,慎重选择委托理财机构,以免遭受经济损失。